前段时间看了篇帖子(大家有空看下故事) http://bbs.tianya.cn/post-free-5898102-1.shtml http://www.yidianzixun.com/0IdCnKy5 http://guba.eastmoney.com/news,cfhpl,751013740.html 最近提醒大家及时看下相互保5.1更新了健康告知,不符合最新的健康告知的人可以考虑退出了。其它互助平台也是如此。 比如支付宝里的,健康告知更新了。。。。 意思是:首次确诊疾病在5.1以后的话,得符合新的健康告知。。。(而商业保险的区别显然是以第一次投保的时候的是否符合健康告知为准,按合同办事,不会更新的。(除非附加短期险种第二年部分条款有更新,但是第一年还有健康告知是不变的) 举例说明:A在相互保平台出来后加入了相互保,符合当时的健康告知,但是在2019年4月份初步诊断出来问题(此时没确诊是重大疾病),结果2019.5.1健康告知更新,不符合最新健康告知,随后6月份首次确诊得了重大疾病,想去理赔,得不到理赔。 (我说的明白了没?) 不管是商业保险,还是互助,都不是慈善家。商业保险有合同方便打官司,特别是国家立法倾向保护被保人和受益人。还有两年不可抗辩。 但是互助平台的风险,大家没有足够的重视。 两者区别: 1.商业保险严格执行合同。好打官司。(互助平台除非完全健康体,否则有的官司难大。)真正闹到最后,两者打官司依据的法律也截然不同。 我个人认为:商业保险,涉及人身保险(非财产等标的类),在自己当地法院直接起诉就可以了(不管我邮寄资料给上海还是深圳、北京)。而互助平台,好像有点难度。 并且保险法明文规定:倾向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我还得自学点法律知识,此外医学也是。。。。。说错别喷 2.诚如新闻里的,互助:健康告知“朝令夕改”,而终身或长期合同写下的健康告知,不会变动(除非是短期一年险) 3.互助平台已经提醒过你:互助社群不是保险,互助社群是会员间的互助组织,会员不能预期获得刚性赔付。 4.互助平台有一定审核操作性。比如有的(不排除大家以后都这样玩套路) 5.这个慢性疾病的定义,检查的严重异常等等套路,导致怎么定义?互助平台存在很大的争议 譬如:我的父亲曾经很久以前血糖检查异常,但是从来不看病,至今从来不体检,也没任何太大影响,虽然每天也喝酒醉醺醺的。是否可以确认就是医学上的糖尿病?显然法院不认可糖尿病是这样定义的,必须按照医学来断定。结果也会判投保人胜诉。 ------------------------------------------------------------------------------------------------------------------------------- 但是互助平台。没有合同?怎么打官司呢?管理者是裁判。商业保险的管理者是保监会,国家保险法。我查了关键词“保护”,大家可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来学习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guo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guo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guo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guo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 但是互助打官司,肯定无法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也不会倾向保护被保人、受益人。因为法律是从另外个角度来判: 【法律意见】 民间互助会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组织,如果会首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符合如下条件,法院必须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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