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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10]法律大神帮忙看看这两个案例
Demon 1970-01-01 08:00:00
案例一是本人自己的案例: 我去年在一个工地当资料员,工资不是工地老板直接发的,而是工地老板给一个资料负责人工资,然后这个资料负责人雇佣我并发给我工资,我在资料负责人的公司面试通过。在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什么都没有,资料负责人甚至还以工地老板没发钱给资料负责人为由,少发工资。现在已经离职3个月,还欠着几千块工资不发,还在微信给我说因为我工作得不好,不发了。 我现在有工作期间跟资料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微信、支付宝发工资转账记录,欠工资没还的微信聊天记录。 现在的问题在于,该资料负责人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建筑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我是在资料负责人的公司里面试,由资料负责人叫我去负责工地的资料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工地公司那边的建筑资料,所以工作上文件盖章也是盖工地公司的。有没有可能说我和资料负责人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公司外遣到工地工作呢?如果是劳动关系,我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双倍工资、还清工资等要求? 案例二 2008年10月,原告乙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甲公司承包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厂房的拆除工程。2008年10月29日,原告将该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陆某,工程总价款为85000元。2008年10月31日,陆某雇佣郭某从事拆除工作,11月19日郭某在工作中摔伤。陆某支付了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2009年9月,原告乙公司与陆某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2009年10月18日,郭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4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郭某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9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与郭某不相识,更不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2008年10月29日原告与陆某签订《厂房拆除协议书》,由陆某承包一处厂房的拆除工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陆某)承担事故责任。全部拆除费用8.5万元原告已支付给陆某。陆某出具证明:“陆某雇用郭某干活,工资、医药费是由陆某支付的,是陆某和郭某的劳动关系,原告和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郭某对此证明真实性认可。郭某和陆某均承认二者间的用工劳动关系,其二者间的用工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与原告无关,应由陆某和郭某承担相应后果。原告与陆某的《厂房拆除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合同的存在隔断了原告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和郭某之间无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任何协商过程。以陆某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认定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作为一个有资质的建设公司承包钢结构厂房拆除工程,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的资质陆某,陆某招聘其为工长,在施工中被告摔伤,原告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通过陆某雇佣在原告承包的工程中工作,并非原告直接招用郭某从事劳动,但陆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乙公司与被告郭某自2008年10月31日至二2009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综上,即使无法确定我与资料负责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说我本人通过资料负责人雇佣在工地老板的工程中工作,并非工地老板直接招用我本人从事劳动,但资料负责人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地老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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